山东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种岗位实施

2013年08月26日 07:09作者:魏圣曜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近日已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从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山东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种岗位实施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25日电(记者魏圣曜)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近日已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从10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岗位等三种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实行“同工同酬”。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条例》将“劳务派遣”列入“特别规定”的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记者了解到,在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的三种工作岗位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这一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完)

  山东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并同工同酬

  目前,劳务派遣饱受诟病的一点,就是很多企业、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违反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在主营工作岗位长期使用派遣工,造成派遣工占全体员工比例过高。

  中国拟规定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青岛市推出派遣员工示范合同 明确同工同酬

  青岛在全国率先推出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示范文本,以此来维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劳动合同法要求实现正式工和派遣工的同工同酬,但实施起来有难度。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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