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盗车杀婴案凶手周喜军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华网长春7月24日电(记者 周立权)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
现年49岁的周喜军是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会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丰田车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其死亡。随后,周喜军将婴儿尸体埋于积雪中,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潜逃。3月5日17时许,在强大的压力下,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他住所枣红色的防盗门上,有人用砖头、锤子之类的硬物砸出了许多指甲盖大小的小坑,密密麻麻,布满整张大门。“新春愉快”的对联也被人扯了下来,扔在一边,有人还上去踩了好几脚。
记者从吉林省警方了解到,长春市“304”盗车杀婴案件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已于7日18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5日17时许,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案引起广泛关注,长春市司法机关启动重大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坚决依法从快严惩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吉AMM102)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吉林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害婴儿父亲日前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对一审判赔1.7万余元不满。众多法学专家指出,按最新实施的司法解释,其终审仍可能得不到满意结果。
责任编辑:王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