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法院开庭审理冀中星诉东莞市政府案

2013年12月06日 19:57作者:毛一竹来源:新华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上午开庭审理“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案犯冀中星诉东莞市政府一案。此前,冀中星要求东莞市政府公开其投诉的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由于近3个月没有收到回复,遂起诉东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新华网广州12月6日电(记者毛一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上午开庭审理“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案犯冀中星诉东莞市政府一案。此前,冀中星要求东莞市政府公开其投诉的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由于近3个月没有收到回复,遂起诉东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上午9时30分,冀中星诉东莞市政府案在东莞市中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由于旁听人员较多,法庭人满后,法院又临时开设场所,让部分群众通过视频直播参与旁听。冀中星的家属、十几家境内外媒体记者等数十人旁听了案件。

  今年7月20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爆炸案发生后,东莞市政府召开会议并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进行复查。8月,冀中星委托代理人向东莞市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复查结论。但此后近三个月没有收到东莞市政府的回复。

  10月16日,冀中星向东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东莞市政府对其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东莞市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并于10月25日决定受理。

  庭审中,东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东莞市政府受理冀中星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将其转交给东莞市公安局处理,期间没有告知冀中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序上确有瑕疵。8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告知冀中星需延期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于9月15日正式答复称,冀中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10月22日,东莞市政府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其递交的申请已转交东莞市公安局答复办理,已履行告知义务。

  冀中星的律师刘晓原认为,东莞市政府转交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另外,东莞市政府委托代理人认为,东莞市公安局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的调查内容与本案无关,没有对此进行回复。庭审结束后,刘晓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东莞市政府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进行调查已有近5个月的时间,复查结论到现在尚未向社会公布。倘若存在治安联防队员殴打冀中星一事,那么冀中星诉东莞市公安局的案件就可以启动再审,并为冀中星争取民事赔偿。

  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原标题:广东东莞法院开庭审理冀中星诉东莞市政府案

  

  首都机场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 冀中星被判刑6年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备受关注的“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二审今天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冀中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冀中星上诉获北京三中院受理 一审被判刑6年

  首都机场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市三中院正式立案受理该上诉案。

  今年7月20日晚,在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冀中星引爆自制爆炸装置,爆炸造成本人受伤,未造成周围人员伤亡。10月15日,朝阳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冀中星父亲披露儿子被打残细节 

  22日晚,冀中星的父亲冀太荣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他十分关心孩子目前的安危,并讲述了冀中星被打残的细节。他称冀中星在2005年7月残疾回家后,他曾详细询问过其受伤原因,得到的回答是,冀中星在开摩的期间,遭到东莞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员的截堵,对方用钢筋、钢管在他腰上、背上、腿上暴打,导致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孙翔

本文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