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连坐”停暖应获双倍赔偿

2010-01-31 06:5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在山东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由德州代表团邢建刚等 12位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议案”被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大会议案。在这份议案草拟的条款中,提出严禁“ 连坐停暖”,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暖 24小时以上须减收费用。
    频繁发生的供暖纠纷,有望找到解决的法律依据。在山东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由德州代表团邢建刚等 12位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议案”被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大会议案。在这份议案草拟的条款中,提出严禁“ 连坐停暖”,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暖 24小时以上须减收费用。

    目前,我省城市供热主要是依据2007年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中对一些违法行为规定太少,且缺少必要的罚则,也就是明知有些行为违法,但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于是,在居民冬季取暖过程中,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邢建刚等 12位省人大代表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研究出台《 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并在议案中草拟了部分条款。在这些草拟的条款中,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对原有建筑供热系统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和热计量改造。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向热用户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对于居民反映比较强烈的“供暖连坐”,在草拟的条款中也有涉及。“第四十二条”明确,供热单位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供热单位违反本规定而损害用户用热权益的,用户可要求供热单位退还所交的用热费,并给予本采暖期所交热费两倍的赔偿。

    议案指出,就目前的供热现状来看,一些地区的供热单位是与小区物业直接签订供用合同,当热用户的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只能采用投诉的手段,无从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如果《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能尽快出台,有望为解决问题提供明确依据。

    本报记者 王帅军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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