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3 13:2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闯红灯、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接受大众网采访
大众网北京3月3日讯(特派记者 曹亮 刘国栋)去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出了增设“危险驾驶罪 ”的提案,一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今天,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接受大众网采访时说,今年全国“两会”,他继续提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建议把闯红灯、超速入刑,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增设“危险驾驶罪”算得上“众望所归”,自从孙伟铭案发生之后,施杰就提出了增设危险驾驶罪的观点,2010年“两会”上,施杰提交了这份提案。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醉酒、飙车就被列入了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施杰对此颇感欣慰,但在激动之余他还有一点遗憾。他说,“作为政协委员,我的提案能够被采纳,当然很有成就感,但同时也觉得‘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细节还值得商榷。”
施杰认为,立法机关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列为危险驾驶行为,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但和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行为严重性相等同的危险驾驶行为并不止草案中所列举的两种,从立法的严谨性和为更好地发挥刑事法律作用的角度出发,“在增设危险驾驶罪时,需进一步完善和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
在很多城市的城郊接合部的运渣车,屡出重大交通事故,这些事故多数是由货车超速、超载、闯红灯等违禁行驶直接导致。施杰说:“一次次血淋淋的事故,让多少家庭支离破碎,这些事故受到众多网友的关注,他们在观念上同样也会接受闯红灯、超速入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将飙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名。施杰认为,飙车即“追逐竞驶”,是两车或两车以上的车辆竞赛行驶。但追逐竞赛又隐含了一个命题,即这些车辆几乎都存在超速行为。他说,若仅有一辆机动车超速行驶,就不会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和惩处,这在立法上是缺乏严谨性的。因此,他建议把超速行驶也纳入危险驾驶行为。
在立法技术上,施杰建议,可将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设定拘役、但处罚金等较轻的刑罚,在该罪中增加结果加重条款,规定实施醉酒驾驶、服食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追逐竞驶、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超速行驶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危害后果的不同程度设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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