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1 11:02:00 我要评论
来源: 大众网村官侵占征地补偿费用属职务侵占还是贪污?我是一个大众网的网民,我们村的党支部书记王某与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会计孙某三人在2010年9年共同私分枣临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12万元,请问。他们构成什么罪?
答:
检察长于家珍: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反贪局综合处处长贾广芝回答。
反贪局综合处处长贾广芝:这位网友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构成贪污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第四种情形,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征地补偿款进行私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1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可以到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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