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5 12:20: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济南3月15日讯 今天上午9时30分至11时,大众网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网上论坛直播活动,省消协副秘书长周海亮携全省10位消协工作人员做客大众网,与网友交流互动,解答消费疑问,支招消费维权。
网友:在2011年3月,带孩子去某超市,买了几根火腿肠,在食用的时候发现有一根鸡毛,超市只承诺换一根新的,这是不是与《食品安全法》相违背?
济南市历下区消协秘书长郭江水:这个网友反应的问题,超市的答复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相符,它使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咱们国家现在的《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是这样规定的,第11款内容,它是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二项是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三是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特殊人群使用的食品。四是损败、腐败食品。五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以及制品。六是未经动物卫生检测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是被污染的食品。八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是无标签的食品。第十是国家特殊命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是其他不符合标准安全的食品。
刚才像咱们说的出现的问题,它就不符合或者未经取得安全标准,它违反了第四项,就是混有异物的食品。根据咱们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当消费者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向以上部门举报、申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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