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锡潜:建议增加对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

2011-03-08 21:30:00    作者:曹亮   来源:大众网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刘锡潜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条款,以达到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刘锡潜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

  大众网北京3月8日讯特派记者 曹亮)“既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就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其他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复议法相衔接,实现法律的统一。”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刘锡潜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条款,以达到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刘锡潜代表认为,目前,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一般证据,供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裁判适用。虽然相关规定涉及到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但是仅限于责令原单位重新认定,这种上下级监督虽是必要的,但却难以保证监督纠错质量。   
    “现实中,交警部门做出的认定书,当事人虽有异议,但依规章程序提出复核申请后,能纠错重新认定的例证极少。有的办案人员甚至为了既定的责任划分,采用现场关键证据不收集,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记录内容和真实意思表达不一致,应当进行鉴定的项目不鉴定或鉴定了不采纳等规避法律、隐瞒事实的办法,所导致的后果是可想而知。”刘锡潜不无担忧地说。   
    “而且,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已经不仅仅是交通事故本身的问题,可能还牵扯到其他法律法规的执行。”刘锡潜以“工伤认定”为例为记者做了解释: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决定着工伤的认定,一旦认定划分错误,社会保险部门是无权纠正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性质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权,行使的交通管理行政职能,认定书就是这种职能的具体体现。为此,刘锡潜等代表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条款非常必要。“既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就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其他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复议法相衔接,实现法律的统一。”   
    刘锡潜表示,公安部门在对重大、复杂、认为难以划分责任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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